【315说法】生产商和宣传不符,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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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说法】生产商和宣传不符,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4-07-16 0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仪征法院选取了消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希望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经营者可以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退一赔三 法院支持了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仪征市民李某网购多件儿童手表,却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商与商品介绍详情页上的不同。李先生认为卖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与卖家多次沟通无果之后,李先生怒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能够支持他的请求吗?

网购儿童手表,生产厂商为何不一样

趁着“双十一”“双十二”的“低价风暴”,李先生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一次性购买了3块该品牌的儿童手表。但是收到货之后,李先生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在商品详情页面上,明明宣传电话手表的生产商是A公司,但是收到货之后发现包装盒上标明的是B公司。”

之后,李先生就此事向官方旗舰店的客服讨说法,要求退货退款,对方并未同意。

次年“双十一”期间,李先生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一款电话手表,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而且,此次“双十一”大促期间,该电话手表页面宣传语表示“到手价”为149元,但李先生却实际支付了159元。当李先生向商家索要10元差价时,对方同样未予积极回应。

多次与商家交涉未果,2020年7月,李先生怒将该网店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表示卖家所宣传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商与买家收到的实物不符。

要求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

李先生认为,该商家故意告知虚假的商品信息,致使买家产生误解,构成欺诈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购买电子手表的订单,并退回购买的4件电子手表,由被告某公司退还购物款600余元并承担运费。此外,李先生认为卖家存在欺诈经营等行为,所以主张要求被告增加赔偿3倍的价格,即19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答辩。

法院认为,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生产商、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案中,被告某公司2017年以来,在天猫网络平台发布的关于案涉两款儿童电话手表的宣传广告页面上,明确注明该商品的生产企业为A公司,而原告先后四次订单收货的商品包装盒上注明的生产企业均为B公司,广告说明生产商与实际商品标明生产商明显不一致。

被告在原告与其交涉时,未能说明生产商与实际商品标明生产商不一致的原因。法院在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拒绝应诉,亦未提供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被告广告承诺李先生后购买的一款电话手表“双11”价格优惠10元,事后未能返还原告,亦能证明被告不讲诚信。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电子手表的订单,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4只电话手表退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退还商品后7日内返还原告商品价款及运费共计600余元。此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赔偿款1900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物特别是网络购物时,遭遇纠纷一定要及时维权,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315说法】生产商和宣传不符,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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